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射洪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吨1.2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吨1.60元。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40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6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1.00元。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
为避免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给予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保障。对特困人员、福利机构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县城区每户每月免征5吨,乡镇每户每月免征4吨;养老机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县城区及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同时,征收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执行时间
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射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射洪县财政局
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