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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11 17:14:50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名誉权等权利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的。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射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射洪市卫生健康局
射洪市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射洪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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