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川0981刑初71号
本院在审理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秀琼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秀琼、张清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清周、李秀琼共同按照《射洪市金家镇张清周、李秀琼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3603株或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32 043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被告李秀琼需要木材制作家具,在明知被告张清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商定按400余元每吨价格予以收购柏木。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张清周组织伐木工至该镇双阳村8组鱼清沟,对该村6户村民的林木进行采伐,被告李秀琼按之前约定的价格予以收购。
2021年12月3日,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采伐林木总株数1201株,立木蓄积共计117.1594立方米。被告张清周、李秀琼滥伐林木毁坏生态树木,致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清周、李秀琼于2022年4月18日前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32 043元。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清周、李秀琼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联 系 人:林兵 射洪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联系方式:0825-6783185
地 址:四川省射洪市涪江大道6号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