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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刑一年
时间:2015-04-16 10:37:49  来源:

  本网讯 日前,根据(2015)射洪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县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了解,2014年3月10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举报,查实太和镇文化路富康苑一经营水产批发、零售业务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工业氢氧化钠和双氧水。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负责人周某某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时将该店正在生产的水发黄喉、水发鱿鱼、水发天梯和水发毛肚等水发制品送至四川省达州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食品,涉嫌构成犯罪。2014年4月2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县公安局移交该案,县公安局2014年4月4日正式立案查处。(汪鑫 记者 贾明高)
 

  编辑: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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