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胥学奎 向建新 记者 任文君)年近九旬(87岁)的老人,含辛茹苦把六个子女(三男三女)养大,正好赶上城乡一体化,把昔日的乡村扩大为县城,实行旧房改造,旧村变新貌,全家人本应高高兴兴地生活。六个子女却因利益问题发生分歧,就为赡养老人一事争论不休。老人一气之下把子女告上法庭。
近日,射洪法院民一庭将巡回法庭搬到太和镇太空村法治广场去公开开庭,巡回法庭为老人了撑腰,700多名群众受教育。
赡养争执起因是利益
老人在法庭上诉称,她与丈夫婚后生育六个子女,三男三女,丈夫于1998年因病去世。1992年,最小的儿子因车祸去世,后来儿媳妇找了上门女婿结婚。
1998年父亲去世后,因被告(二儿子)一直在西藏打工,其自行购地修建的房屋空置,母亲一直在二儿子家居住生活至2011年。2011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原告申请无房居住,确定为其安置住房一套。
2011年2月26日,六名被告该安置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将家产平均分成三份,大儿子、二儿子、小儿子各一份。因二儿子已在别处购买子,便将自己所分得的那一份交与父母居住。现城投公司还房一套由二儿子所有。经与各弟兄姊妹相互沟通,取得了一致同意。
同年3月,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老人提供了一套83.59平方米的安置房,房屋参建款均由二儿子支付。因该安置房在七楼,楼层较高,母亲未去该房屋居住,二儿子便将该房屋出售。后因二儿子的房屋拆迁,二儿子与三儿子的前妻各出资800元为原告租房居住。
2013年12月,因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六名被告达成口头赡养协议,约定:由两名儿子和三儿子的前妻每年每人照顾原告三个月,三名女儿每年每人照顾原告一个月,原告每月生活费标准为1200元。但是,原告2014年7、8、9月轮流至被告大儿子赡养时,大儿子以赡养不公平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擅自将原告的生活费1700元取走。六名被告多次协商,并经村委会等组织调解未果。
2015年2月25日,老人将六个子女告上了法庭,提出诉求:1.六名被告按原约定履行赡养义务;2.被告大儿子返还原告生活费1700元(1200+50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个子女 四种意见
大女儿和小女儿:我们没有分到父母的财产,我们一年为母亲各承担1个月的赡养义务。
二女儿和二儿子:我们服从法院判决。
大儿子:儿女履行的赡养义务应该是一样的,二弟分得了在城北二小区给母亲解决的一套安置房,应由二弟给母亲解决居住问题,原告母亲要求我归还1700元也没有依据。
小儿子的前妻:我前夫过世后我一直赡养了原告,现在我也愿意按照女儿的标准来继续赡养原告。
法断是非 为老人撑腰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母亲)现已年满87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每月仅226元,无其它生活来源,被告三儿子前妻为原告的前丧偶儿媳,其自愿按女儿的标准赡养原告。
原告系城镇居民,且年事已高,被告之间对原告每月生活费标准确定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以母亲的名义给其解决了一套安置房,虽然房屋参建款均由被告(二儿子)支付,但原告对该房屋也享有相应权利,与其余五名被告的书面协议亦约定原告可居住在该安置房。现他将该安置房出售,售房款亦全部归其所有,原告要求自行租房居住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对其租房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元/年。原告租房的费用应由被告(二儿子)负担。
被告(大儿子)只照顾了原告2个月,拿了原告母亲3600元(即3个月的赡养费),虽然此款是由其预先给付原告的,但该笔款作为赡养费从交付给原告之日起,已归原告母亲所有,故对原告母亲要求被告大儿子退还其剩余1个月赡养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大儿子另外在原告存折上取了500元,无相关证据佐证是用于原告身上,原告要求被告(大儿子)归还其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1200+500)。
法庭在组织六名被告调解无望的情况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一、从2015年1月起,由被告大儿子、二儿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被告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三儿子前妻每月各自支付原告生活费150元,限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生活费;
二、原告今后住院所需医疗费和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部分、护理费由被告大儿子、二儿子各自分担1/4,由被告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三儿子前妻各自分担1/8;
三、原告母亲从2015年5月起自行租房居住生活,由被告(二儿子)每年4月20日前付给原告房租费4000元;
四、原告2015年4月继续随被告二女儿生活、5月自行居住生活后的日常生活照管由被告大女儿负责、6月由被告小女儿负责、7至12月由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前妻依次各照管2个月,以后每年按大女儿、小女儿、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前妻的顺序各照管2个月;
五、原告2015年随被告大女儿、小女儿、二女儿生活期间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予以扣减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
六、由被告(大儿子)返还原告母亲1700元(1200+500),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六名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