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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 严禁发布售房广告
未取得预售许可 严禁发布售房广告 |
时间:2016-01-29 10:40:32 来源: |
未取得预售许可 严禁发布售房广告
不得预售或变相售房,不得收取排号费、定金等变相性房款;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五证”摆放在售楼中心醒目位置。
本网讯 (记者 苏晨)1月28日,全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会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更好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各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相关法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严禁发布售房广告;不得预售或变相售房,不得收取排号费、定金等变相性房款;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要规范售楼中心布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五证”摆放在售楼中心醒目位置。对与销售有关的信访或诉讼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会议强调,2016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和诚信管理;县建设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畅通违规售房举报渠道,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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