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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值千金
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值千金
时间:2015-08-07 10:19:25  来源:
  8月4日,仁和法庭以案普法来到该镇青龙社区,公开巡回开庭审理一房屋买卖纠纷。此案围绕“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的法律关系,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审判员袁华林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依法退还原告购房“订金”5万元。让旁听群众明白了是非,学到了法律知识,“订金”与“定金”在法律关系上,经济差距太大了。
  案件回放:
  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值千金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本为亲戚,2014年5月冯某欲买王某仁和镇街道一处房屋。双方多次协商,冯某怕日久生变,但又做不了主,便交付给王某预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等年底丈夫从外地打工回家再具体商量有关事宜。卖方户王某收钱后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冯某购房订金5万元。”年底原告冯某丈夫回到仁和镇,因诸多原因双方协商购房未果,买房方要求卖方退还5万元钱。但是,卖方说:“看在亲戚面上,购房定金只退一半的钱。”双方争论不休,经村镇领导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订金5万元。
  仁和人民法庭认为,这件购房纠纷案件看起来事情小,但是法律教育意义大,案件的焦点就是“订金”还是“定金”的区别。庭长袁华林与社区领导协商,送法进社区,把案件拿到青龙社区去审,让社区领导组织群众旁听。
  法庭宣判:
  被告退还原告购房“订金”5万元
  8月4日下午,庭审在仁和镇青龙社区开庭。在法庭上,双方经过举证后,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说:“我当初是进你家看了房子的,对价格和其他事宜都没有协商好,合同也没有写,等年底丈夫回家后再详谈,给你5万元,是表示我们准备买你的房子,现在我们不买你的房子了,你就要退我们的订金5万元。”
  被告说:“你先看房,后给了定金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你先违约,就不得退你5万元,看在亲戚面上我承认退你一半。”
  原告反驳说:“你在收条上,都写的是“订金”5万元,表示了我们是预订房屋款,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你应该退还我们5万元。”
  被告反驳道:“自从买卖房屋以来,先给了钱,就是表示买卖合同成立,你给了5万元,就是一个‘教头’,表示你要这套房子了,那就是‘定金’的意思。我在收条上,把‘定金’写为“订金”,一字之差,那是笔误,我是不懂法的人,书读得少,这个不怪,只要意思对了,就好了。我不得返还你5万元。”
  法庭进行完庭审程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差距太大,调解不成,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购房订金。
  审判释疑: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审判员袁华林宣判后,对旁听群众进行了判后答疑。他讲解到: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首先“订金”在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订购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另一种是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定金,并实际进行了交付,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庭认为:从本案来看,买方有够买房屋的意思,卖方也有卖方的意思,买卖合同没有达成,具体的成交价格、税费交付方式、腾房时间等一系列事宜未完成。同时,被告在收条中写有“订金”字样,且金额已经超过《担保法》中关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款20%的规定。所以,法院综合整个案情认定本案是此“订金“而非他“定金”。 (胥学奎 何冰军 记者 任文君)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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