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4日下午5时许,射洪县东岳乡邓某在为东岳乡黑虎寨村村道路拓宽项目转运混凝土卸货返家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致本人受伤死亡。东岳乡党委、政府在知悉这起事故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详细了解情况,主动介入调解。
乡调委会在安抚死者亲属情绪、做好稳控工作的同时,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双方争议的焦点。经调查,邓某受施工方杨某雇佣,以自己所有的火三轮在施工方承建的东岳乡黑虎寨村村道路拓宽项目中从事混凝土转运工作,施工方与邓某议定每天台班费300元人民币,火三轮所需油费、维修、驾驶等由邓某负责。邓某于7月4日下午5时许在卸货后返回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致本人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家属要求施工方赔偿一百万元,而施工方却只愿意赔偿几万元,由于赔偿事宜邓某家属与施工方意见分歧大,双方情绪激动都不愿意妥协让步。
7月5日至7月8日,东岳乡调委会多次、反复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从情、理、法分别作了当事人双方的疏导工作。经过第一次调解,邓某家属认为邓某是在工作中受伤死亡,应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60余万元,否则拒绝处理遗体并将死者老母亲送到乡政府。而施工方认为,其与死者仅属雇佣关系,应当按照雇工损害赔偿进行赔偿30余万元。为了促进双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让死者入土为安,乡调委会成员放弃休息时间,分头到双方家中开展工作。一方面,对杨某来说,邓某与其虽属雇佣关系,但是邓某受其雇佣多年,与死者有多年的工友情谊,赔偿要考虑到邓某家庭困难,邓某妻子因患有乳腺肿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赡养邓某年迈的老母亲,邓某的死亡导致家中失去经济支柱,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按照一般人身伤害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确实偏低。另一方面,对邓某家属来说,向其细致讲述了工伤赔偿和雇工损害赔偿的区别,要依法主张权利,也要考虑到杨某作为“小包工头”的实际情况和赔付能力。7月8日,星期六,经乡调委会耐心细致的说理讲法,终于让双方在雇工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施工方赔偿邓某家属人民币51万元,当场赔付40万元,一周内赔付剩余的11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东岳乡调委会及时跟踪,7月11日,施工方杨某向邓某家属支付了剩余的赔偿金11万元。至此,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死亡赔偿纠纷,通过东岳乡调委会客观分析利弊、真心真情协调的方式得到了化解,有效的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李丹 全媒体记者 罗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