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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三年被告人被缉拿归案终获刑
时间:2017-08-09 18:31:33  来源:

  8月8日上午,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导致长达三年无法审结的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4月16日,该案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张某某系取保候审)向本院提起公诉。射县法院受理后,即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于同年5月4日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5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当日,被告人张某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经查找未果。5月16日,县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该案,并于5月30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决定逮捕。6月5日,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4年以来,县法院干警及公安民警多次前往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向其父母及亲属了解情况,并多次拨打其取保候审期间所留电话及其亲属电话,均未获取被告人张某某下落。
  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清明上任后,十分关心刑事审判工作,尤其重视对该案的化解,多次召集刑庭干警研讨解决方案,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大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追逃力度。今年8月1日,成都铁路公安处民警在犀浦火车站将被告人张某某成功缉拿归案。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财物毁损,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相关规定,长达三年之久下落不明,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翟苓君全媒体记者贾明高)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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