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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滥伐林木公益诉讼案在射洪县人民法院宣判
三被告人获刑并补种树
时间:2018-07-26 09:2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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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7月25日上午,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清明担任审判长,运用庭审实质化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同时合并审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段雄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悉,该案是遂宁市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郝赤勇,全国政协常委、省政协副主席王正荣等领导一行10余人组成的调研组和市政协主席刘德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向此德,县政协主席李晓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文彬等省市县相关领导和省人大代表白怀湘等市县代表、委员及行政执法部门100余人观摩庭审。同时,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截止庭审结束时在线播放量已达到7396次。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组织砍工在瞿河乡大塘溪3社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柏树117株,后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组织砍工在上述地点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青杠树48株、柏树20株,后将青杠树卖至南充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10168元,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砍伐的柏树活立木蓄积为29.8070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8.1392立方米。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赵某补种树木585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20.9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人何某某补种树木340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823.4元人民币。

        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张竞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植被恢复方案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阐述和解释。同时,检察机关使用多媒体示证形式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了逐一展示,使举证、质证更加简洁明了。杨清明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重点证据采取“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的方式,对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展开激烈辩论,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何某某仍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此外,被告人的滥伐行为造成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损害生态环境,致使公众利益受损,应当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按照《射洪县瞿河乡郭某某、赵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585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8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同时按照《射洪县瞿河乡何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340株。(陈敏  贾明高)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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