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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不执行转移财产 被判一年三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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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10:38:51 来源: |
本网讯 日前,县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付某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也是射洪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首次对该类案件判处实刑。
2016年7月18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蓉偿还庞某某借款4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该判决于2017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付某蓉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1月23日,庞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射洪法院向被告人付某蓉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被告人付某蓉得知其工资卡被县法院冻结,在明知法院执行局已经开始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要求其工作单位将其工资转入其儿子林某的支付宝账户内,通过此方式共计转移财产30569元。
2018年5月16日,射洪法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告人付某蓉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被告人付某蓉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据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敏 全媒体记者 贾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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