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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划伤22辆车 领刑一年零十个月
时间:2018-11-13 16:52:22  来源:

         11月8日,县法院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鉴定的修复价格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今年7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沿太和大道南段步行回家,沿途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划伤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漆面。在体育馆出入口,经报案人员发现并劝阻仍继续作案,共致22辆汽车漆面受损。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 900元。

        同日,调查民警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后被强制传唤到案。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中进行传唤时拒不配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陶云霞全媒体记者贾明高)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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