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县人民法院第一派出法庭团队审理了一起涉及金家镇某村的扶贫资金案。
该案中,该村村委会为提高村民收入,作为出资方与某肉牛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1月签订《资金入伙联营合作协议》,将村委会代管的30万元扶贫资金投入到肉牛合作社用于肉牛产业生产发展,并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肉牛合作社向村委会返还30万元的扶贫资金。协议到期后,肉牛合作社负责人梁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扶贫资金,经村委会多次催收均无果。为尽快收回扶贫资金,该村村委会将肉牛合作社及其负责人梁某诉至法院,该村村委会在起诉的同时也申请对合作社养殖的54头肉牛进行财产保全。
考虑到该案涉及扶贫专项资金,审理和执行都事关该村扶贫政策的落实与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分别负责审理、执行的姚亮法官、宋欣法官立即将该案具体情况向分管领导及院党组汇报。听取汇报后,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案的办理,鉴于这是县法院首次对活物采取保全措施,且数量较大,院党组随即组织承办法官对此案进行研讨,经过慎重周密考虑后拟定了保全方案,并就扶贫资金的追回做出安排部署。与此同时,第一派出法庭团队也积极联系辖区党委政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12月7日一大早,执行庭庭长林兵带领执行干警与第一派出法庭团队负责人张扬庭长,顶着严寒、冒着雨驱车前往肉牛合作社养殖地。经过近3小时的颠簸,到达养殖地后,林兵庭长组织执行干警立即依法对梁某进行传唤,并现场向梁某宣读查封裁定,告知其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对54头肉牛进行变卖、处分,不得故意损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随即,执行干警对养殖的54头肉牛进行了清点和查封,并张贴查封公告。查封完毕后,林兵和张扬对梁某进行释法明理,告知梁某要遵守协议约定尽早还款,若判决后依然不还款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耐心劝说,梁某表示会在过年前将扶贫金归还村委会。
12月11日,在对梁某合作社肉牛查封后第四天,原告代理人致电姚亮法官称被告梁某已经如数返还30万元的扶贫资金,该案取得圆满效果,矛盾纠纷也在开庭前得以顺利化解,“诉源治理”的良好作用再次凸显。(岳飞鹏全媒体记者贾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