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夏杰全媒体记者袁田)9月29日上午,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某等18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组织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赌博场所及周边地区向参赌人员和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牟利,2012年底因收取赌债与他人发生打斗并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2015年起,徐某为收取高利贷非法债务,先后纠集刘某等刑事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时刻跟随、分组轮流看守、威胁恐吓、殴打、喷漆滋扰等手段,在宾馆或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逼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16起,最终形成以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还笼络安排八名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底,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遂宁勇聚车贷公司”实施按揭车不押车“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截至案发,以徐某为首的勇聚公司通过“套路贷”方式向53名被害人累计放贷72次,放贷合同金额196万余元,扣除押金、服务费、头息等先期费用,实际放贷金额141万余元,收回本金102余万元,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续期费、违约金等合计97万余元,诈骗获利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有组织地实施软暴力;实施“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聚众斗殴并致人重伤;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