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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八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5-08 17:25:20  来源:

  本网讯 今年“醉驾入刑”已有10年时间,然而仍有少数心怀侥幸者将法律抛之脑后,最终触犯法律,不仅给社会造成危害,也同样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伤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4月28日上午,射洪市人民法院交巡庭集中公开宣判了8起危险驾驶案。

  经调查,被告人于某某、何某某等八人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某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又十五天的拘役,并处以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对何某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个月至两个月的拘役,并处以罚金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通过集中公开审理并宣判,进一步增强了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醉驾入刑的理解与认识,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和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赵燕君 全媒体记者 袁田)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刑事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权利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当前,醉驾案件来源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其二是交警设卡检查,为了保证和提升执法效果,公安机关加大了查处醉驾行为的力度,但醉驾仍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浓重的酒文化及群众的侥幸心理。广大群众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辑: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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