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及典型案例。射洪法院一件案例入选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人民法院就李某某诉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江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3489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江某某拒绝到法院接受询问且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江某某罚款500元,江某某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在法院执行期间,江某某手机微信交易显示有80余万元大额资金收支,且查询到2020年至2021年,江某某在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6件,均为欠李某某等人的劳务费,总计金额为62182元,江某某在微信有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拖欠的农民工劳务费分文未付。2021年11月,李某某以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欠李某某劳务费,数额不大,执行期间在有大额收支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江某某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欠农民工劳务费案件达四十余件,总计金额六万余元,至今未履行,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大。遂以被告人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某某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在每月有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况下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庭审中,江某某请求适用缓刑,鉴于江某某欠薪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涉及欠薪人数达46人,且在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以及刑事案件审理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还组织其他被执行人观看了庭审活动,后部分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广大劳动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国家在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部署落实也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国家大力宣传和贯彻治理拖欠农民工报酬的大环境下,仍有个别用工单位或个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致使农民工付出辛劳与汗水,经历催要、调解、诉讼、执行,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却仍无所获。对江某某判处刑罚,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挑战司法权威的一众“老赖”零容忍的态度,更加坚定持续助力根治欠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审理,既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是否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同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如,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涉民生案件、农民工案件,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江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长期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被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属于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考虑到江某某的主观恶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对类似的拖欠农民工报酬行为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