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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兄弟结怨 法官调解笑泯恩仇
时间:2023-03-01 11:09:32  来源:

  本网讯  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之间系亲兄弟关系,2022年,作为弟弟的余某甲为哥哥余某乙义务翻整房屋过程中不慎掉落摔伤,后经医院诊断多处骨折,哥哥余某乙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双方就因伤产生的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产生争议。经村干部、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果,最终弟弟将哥哥诉至射洪法院。

  兄弟之间守望相助本是温情的见证,而今却使得亲情的温度降至冰点。走上法庭,一切是否还有回旋余地?

  “袁法官,村上的调解我不认可,希望你能给我一个公道,依法判决我哥向我支付相关费用。”

  受理该案后,射洪法院太乙法庭袁华林法官意识到该案如果只是简单的一纸判决,势必会让兄弟两的亲情产生隔阂,考虑到弟弟余某甲在摔伤之前义务帮助哥哥余某乙翻整房屋,摔伤后弟弟余某甲为了节约医疗费用保守治疗,可见兄弟两感情很好。结合该案案情,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袁法官决定采取换位调解法。

  “俗话说‘亲兄弟,打断骨头连着筋’”在调解过程中,袁法官以亲情为切入口,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再次做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哥哥余某乙再向弟弟余某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元。

  至此,两兄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破裂的亲情和好如初,该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

  家里有事,邻里亲友来帮忙,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但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究竟是构成“义务帮工”,还是构成“普通帮忙”,处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在法律上对这些伤害纠纷予以界定显得尤其重要。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人。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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